吉林省高考舞弊处罚有明确依据 责任追究到个人

2015-01-14 18:05:0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公安、保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试卷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造成试卷被盗、丢失或失密、泄密的;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工作人员对经销、贩卖考试作弊器材,对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发生重大作弊事件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考生异地违规参加高考提供便利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考生高考加分、保送、替考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近日,记者从省纪委、省监察厅了解到,为规范我省高考考风考纪,《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公布,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这让我省在高考工作中,为舞弊行为的处罚确立了明确的依据,也给高考考生及各类高考工作人员划了一道警示警戒红线。

据了解,对于国家和省各类教育统一考试,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考点、考场相关人员,考试机构人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工信、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以上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责任追究

利用职权指使相关人员违纪

追究对象:各级政府主管、分管领导

规定各级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有全面组织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组织领导不力,发生严重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制止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不支持、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甚至干扰、阻挠调查的;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招收、补录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追究对象: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省属高校等部门相关人员

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省属高校等部门相关人员,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有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工作失职、渎职,组织实施不力,招生考试中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区、考点、考场发生严重舞弊事件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招生计划,降低、改变录取分数,招收、补录不符合条件考生的;利用组织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为加分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追究对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参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应依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公安、保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试卷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造成试卷被盗、丢失或失密、泄密的;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工作人员对经销、贩卖考试作弊器材,对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发生重大作弊事件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考生异地违规参加高考提供便利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考生高考加分、保送、替考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