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考舞弊处罚有明确依据 干部违规从严从重处理

2015-01-14 18:05:0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组织领导不力,发生严重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制止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不支持、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甚至干扰、阻挠调查的;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本报讯(记者 孙淼) 近日,记者从省纪委、省监察厅了解到,为规范我省高考考风考纪,《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公布,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这让我省在高考工作中,为舞弊行为的处罚确立了明确的依据,也给高考考生及各类高考工作人员划了一道警示警戒红线。

据了解,对于国家和省各类教育统一考试,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考点、考场相关人员,考试机构人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工信、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以上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责任追究

利用职权指使相关人员违纪

追究对象:各级政府主管、分管领导

规定各级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有全面组织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组织领导不力,发生严重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制止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不支持、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甚至干扰、阻挠调查的;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