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除外语类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普通类专业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能否投挡我校,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对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在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成绩优先的办法。考
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在四川省的艺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四川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学校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我校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学校体育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排序规则是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在均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按综合成绩投档的则在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程序是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参考文化成绩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中,原则上按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参考文化成绩录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中,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则参考文化成绩;对志愿调配专业的考生,学校可对考生进行相应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音乐类考生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5米。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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