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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学构成我国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具有现代意义的侦查学的创制是在 19世纪末期 1893年的欧洲,我国最早引进和建立侦查学是在20世纪30年代。新中国第一个侦查学本科专业1979年诞生在西南政法大学[1],全国第一个侦查学教授周应德也是出自西南政法大学[1],概括地说,侦查学是研究侦查主体实施的具有刑事司法活动性质的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侦查是为查明案件真相,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根据目的的活 动;研究,揭示,掌握,运用“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体现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定性,这一研究对象的内容包括:一是侦查活动的一般 原理;即侦查活动的一般原理是从理论上或是从宏观上研究侦查活动的一般规律,属于对侦查活动进行理论研究的范畴,对侦查活动的实践研究或应用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二是案件侦查程序和方法;即侦查学研究 对象把刑事案件的侦查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包括刑事案件侦 查的一般规律和各类刑事案件侦查的规律。三是具体侦查行为的实施策略和方法;即具体侦查行为的规律是研究整个侦查活动规律的基础,对具体侦查行为规律的研究也是整个侦查学研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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